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9 15:59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政策解读:关于《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指导全市“五气共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统筹抓好燃煤烟气、有机废气、车船尾气、施工扬尘、城乡烟尘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深入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环境质量目标:全市PM2.5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39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0年的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优良天数比例由2015年的90%提高到2020年的92%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到2020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详见表1)。

减排目标:到2020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5%以上。

三、全面完成“五气共治”

(一)治理燃煤烟气。

1.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除热电联产企业外燃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5年削减5%。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90%以上。积极推进三门核电、海上风电、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天然气管网,以“甬台温”管线为基础,建设台州市天然气高压输配工程以及玉环、仙居、天台连接线,到2020年,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全市非石化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2%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完善热网工程,加快黄岩工业园区、温岭上马园区等14个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新增热力管网266.8公里,确保全市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市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3.加快高污染燃料“五炉”改造。台州市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以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提标改造。2017年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任务。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6号)要求推进淘汰改造工作。(详见附2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市规划局)、市质监局

4. 完成电力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提升燃煤电厂清洁发展水平,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统调电厂机组完成改造,实现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新建、改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推进地方燃煤热电综合改造升级,到2017年底,所有地方热电厂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二)治理有机废气。

1. 强化医药、化工行业和合成革行业工艺装备提升的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严格执行VOCs医药、化工行业和合成革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过程控制实现部分废气资源化回收利用。末端VOCs废气处理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同时需全面开展无机废气的治理,特别是医药化工、建材等行业的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2. 完成涂装行业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要对机械、电子、汽摩配、造船修船、家具、工艺品、眼镜、车辆维修等行业的废气进行治理。对布局不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且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或搬迁。积极推进“低小散”落后企业(作坊)的取缔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实现规范化经营。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不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企业,要求采取建设有效的环保设施等治理措施;对已建环保设施未达到环保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3. 完成橡胶和塑料回收、印刷彩印、纺织印染、化纤、制鞋等行业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推进橡胶行业溶剂回收处理,纺织印染行业定型废气处理和废油回收,提高设备的密封性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提高制鞋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加强印刷彩印行业废气整治及环境管理工作。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鼓励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规范VOCs物料储运和使用,所有含VOCs原辅料必须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VOCs物料调配和使用宜在密闭空间进行,鼓励涉及大宗VOCs物料使用的企业建立集中供料系统;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优先在生产装置上配套回收利用装置,回收的物料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4. 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特别是工厂、酒店、宾馆、医院等大规模的公共建筑装修。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限制使用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95%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市建设(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三)治理车船尾气。

1.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采取强化限行管控、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强制注销等措施,推进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提前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2. 推进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推广应用浙标准汽油。加强油气回收长效监管,加大加油站油气回收排查整治力度,全面完成社会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强化中石化、中石油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 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年度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以上。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全市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加快公交优先战略,增加公交车车辆、站点、线路,提高公交占市民出行率的比例,到2017年,台州市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16.3%以上。到2020年,力争台州市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4. 加快绿色港口建设。积极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工作,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加强船舶油品和污染排放的监管。加快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到2017年,开放水域港口码头前沿港作机械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50%。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推进岸电工程建设,鼓励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提高油品标准,禁止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船用燃料油,探索供应与国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民用航空器的油品控制和废气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港航局台州海事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民航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四)治理施工扬尘。

1. 控制建筑施工扬尘。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100%”制度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固定成本。争取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全市新增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全面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房地产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积极实施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2018年起,台州市区域内供地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0%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加强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建设(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

2. 控制道路施工扬尘。实施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工程围挡外不存放工程渣土,工程渣土须及时进行清运,工程运输车辆应苫盖严密、不撒漏。预制(拌和)场地应就近设置,施工便道保证路面平整并防止积水、扬尘。做到“物料存放不扬尘,施工作业不扬尘,风大扬尘不施工,货物运输不扬尘”。工程完工后所占场地应恢复原貌。监理单位应将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日常工程监理内容,确保扬尘控制率100%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 控制道路扬尘。进一步优化环卫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

牵头单位:市建设(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4. 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粉尘和运输粉尘的管理。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2017年开始,所有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按照“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进行建设。2017年7月底前,所有在用混凝土搅拌站基本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粉料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

牵头单位:建设(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委

(五)治理城乡烟尘。

1. 控制城市餐饮油烟。严格落实餐饮油烟管理办法,建立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机制,完善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台州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全市县以上城市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详见附件4)。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2. 控制城市烟尘污染。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有烟粉尘排放的露天物料堆场、露天煤堆场应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完成椒江三山区域煤堆场扬尘整治工作。巩固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力度。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局

3. 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实施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总结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饲料化、能源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措施,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秸秆能源化利用率达到13%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林业局

4. 全面禁烧秸秆。积极创建无秸秆焚烧乡镇村活动,落实秸秆、草皮、枯枝落叶等的露天焚烧责任,建立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推广堆肥技术,推动堆肥产品应用;对无法进行堆肥处理的草木统一收集后送到集中处理设施焚烧处理。加强秸秆、草皮、枯枝落叶等的禁烧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强化落实。充分发挥规划在治气工作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燃煤锅炉淘汰、有机废气污染治理、“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健全行业整治指南,制定精细化工、医药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整治指南。

(三)创新机制,强化执法。开展各类涉气数据采集、汇交,建设数据库,建立台州市“五气共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治气地理信息系统。积极探索研究小微企业废气处置社会化服务及统一运行机制。开展大气法律法规各项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各类废气污染源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气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强化督查考核、月度通报和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月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环境空气AQI指数优良率排名。坚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两个社会”、美丽台州设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实行区域限批和“一票否决”。

(五)加强预警,强化科技。开展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环境质量目标分解表

2. 锅炉煤改气(电)与改造考核表

3. 重点区域整治完成考核表

4. 饮食业整治考核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环境质量目标分解表

县(市、区)

2015PM2.5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2020PM2.5浓度下降比例(%

2020PM2.5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201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椒江区

42

17

35

87.1

90

黄岩区

40

13

35

86.5

90

路桥区

42

17

35

84.8

90

台州经济开发区

42

17

35

87.1

90

临海市

41

15

35

89.8

90

温岭市

37

6

35

94.8

95

玉环市

34

0

34

94.4

95

天台县

38

8

35

92.8

93

仙居县

36

3

35

92.5

93

三门县

38

8

35

88.2

90

 


附件2

锅炉煤改气(电)与改造考核表

县(市、区)

锅炉煤改气(电)

锅炉脱硫脱硝改造数(单位)

椒江区

116

34

黄岩区

201

10

路桥区

190

12

台州经济开发区

12

4

临海市

175

92

温岭市

462

28

玉环市

91

24

天台县

225

30

仙居县

212

12

三门县

83

16

合计

1767

262

 


附件3

重点区域整治完成考核表

单位:个

县(市、区)

重点区域整治完成数

省级重点区域完成数

市级重点区域完成数

椒江区

5

/

5

黄岩区

3

/

3

路桥区

4

/

4

台州经济开发区

/

/

/

临海市

5

3

2

温岭市

4

2

2

玉环市

4

/

4

天台县

3

/

3

仙居县

3

/

3

三门县

3

/

3

合计

34

5

29

 


附件4

饮食业整治考核表

县(市、区)

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

达标运行率

椒江区

100%

100%

黄岩区

100%

100%

路桥区

100%

100%

台州经济开发区

100%

100%

临海市

100%

95%

温岭市

100%

95%

玉环市

100%

90%

天台县

90%

90%

仙居县

90%

90%

三门县

90%

9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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