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1 16:26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在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开展为期三年的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持依法治理、稳中求进,坚持属地管理、常态治理,持续开展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创新模式法治发力
此外,生态环境部2023年组织了秦皇岛湾、厦门湾等11个重点海湾在全国率先实施专项清漂行动,一年来累计清理海洋垃圾约5.53万吨,并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加强监管执法。研究将海洋垃圾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强化宣传参与。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
加强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掌握65个海湾海洋垃圾清理工作进展,依法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行动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属地管理、常态治理,从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6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通过委托运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鼓励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
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地市加强海湾沿岸、港口码头、河流湖库等的垃圾收集和转运,从源头上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加强陆海统筹治理。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在入海河流、沟渠入海口、水闸处等设置垃圾拦截和收集设施。
强化海上垃圾防治。沿海地市以渔港和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为重点,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支持养殖渔具环保改造,做好淘汰废旧设施集中上岸处置。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日常保洁,强化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
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沿海地方压实属地治理责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及时开展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的打捞清理,并及时重点清理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
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加强上岸垃圾的分类处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一批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
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塑料垃圾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沿海地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建立健全65个海湾常态化和机动式监管体系,及时通报和推动沿海地方整改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