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8 15:48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通告
为巩固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台政发[2024]11号)。通告明确:
自2024年1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201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燃料货车)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通行。
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台州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请相关车主注意,提前做好规划,依规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