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25 15:06 信息来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服务中心
为巩固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在本市通行的柴油货车的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国三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管理措施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全面限行。
自2025年10月1日起,上述车辆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