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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被罚2万多!

发布时间:2020-07-13 18:51 来源:南京大汉


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3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接到举报,有人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执法人员到位于仙居县下各镇湖其园工业区现场调查时发现,下各镇村民成某将石膏粉等固废擅自倾倒在湖其园工业区曙光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路口边的空地上。

成某将石膏粉等固废擅自倾倒在湖其园工业区曙光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路口边的空地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仙居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之后,成某对现场固废进行了清理回收,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成某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23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本案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象成某的违法行为,若根据新《固废法》处罚将更加严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