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9-29 00:00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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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试点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为底线,对各类建设项目分别实施“豁免、备案、简化、认可、补办、下放”六个一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高效服务原则。通过实施环评承诺备案、简化报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风险控制原则。科学设定环境准入条件,确保承诺备案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不降低重污染高耗能项目的环境标准,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 (三)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信息公开、信用等级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确保放得下、管得好。 (四)依法规范原则。既改革创新,又坚持法律底线。在执行现有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整合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在投产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三、适用范围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其中“简化一批”适用于“零土地”技改项目。 四、前置条件 实施“六个一批”制度的建设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以各地经济部门立项文件为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防护距离相关要求;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未受到环保处罚。 五、改革内容 (一)豁免一批。 对生态环境基本不产生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污水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实施豁免。 列入省环保厅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文件(浙环发〔2012〕90号、浙环发〔2013〕34号和浙环发〔2015〕17号)和《台州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附件1)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 (二)备案一批。 对所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负面清单(附件2)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零土地”技改实行环保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实施承诺备案制。 业主依据环保部门设定的环境准入条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附件3);环评编制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承诺书(附件4)。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承诺书即完成备案,同时公开承诺书。备案后,业主即可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并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可由业主自行填写)。项目正式投产前,由企业根据环评内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公开验收结果,将环评文件及验收相关资料报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备案的同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公开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及验收备案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作为排污权核定的依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政府储备库中解决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简化一批。 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即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原有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原有项目环评文件已经审批),实行简化审批。 1. 减少前置条件。减少环评审批的部门职能交叉,实行并联审批;取消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2. 简化环评内容。相应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未超过三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中的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监测数据。 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的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零土地”技改项目,除上述两项简化外,进一步优化公众调查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公示、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公众调查。 (四)认可一批。 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成运营期间,发生以下4种变化情况之一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由环评编制单位作出补充说明后,在“三同时”验收或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时予以认可: 1. 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的变更明显优化,对环境明显有利,环境风险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2. 建设项目总产能增加不超过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3. 厂区内平面布置发生变化,而没引起敏感点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4. 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五)补办一批。 对历史遗留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实施补办。 1. 对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前,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排放污染物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在对违法行为先行处理后按照前面4条(豁免、备案、简化、认可)依法补办环保手续。 2. 2007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文件发布实施之前建成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可不审查项目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 3. 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由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政府已实施限期治理或行业整治,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予以认可。 (六)下放一批。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以下两类建设项目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 台州市级经济主管部门立项的、实施承诺备案制的项目; 2. 医化中试项目。 六、保障措施 实施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并不等于放宽环境标准,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放管结合,提高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集中精力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的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改善环境质量。 (一)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切实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保审批、总量控制、“三同时”验收等制度有效整合,实施“一证式”管理,强化企业排污许可证内容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盲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医化、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三)强化环评单位管理。 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依法采取暂停或建议取消资质等措施,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环境信用等级管理。 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管理,实行日常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不少于四分之一),检查企业承诺责任的执行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将监管信息录入信用等级信息平台,对于违反承诺、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不适用“六个一批”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台州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 2. 报告表负面清单 3. 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承诺书 4. 环评单位承诺书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台州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 目录
附件2 报告表负面清单 一、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废水不能纳入污水管网并得到有效处理的项目。 二、水库、引水工程。 三、洗选、配煤;型煤、水煤浆生产。 四、油库、气库项目。 五、酸洗、磷化等金属表面处理。 六、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加工;玻璃及玻璃制品;人造石、玻璃及其制品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 七、有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机械、电子类。 八、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九、有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喷漆的工艺品制造。 附件3 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承诺项目建设及生产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不是重污染高耗能项目,属于承诺备案制项目。 (二)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产业园区内项目符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三)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项目建设与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自觉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将环评文件及验收相关资料报环保部门备案。 (七)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不得生产。 (八)投入生产后,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 三、违反承诺的责任 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不符合约定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处罚;今后项目环评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再享受承诺备案政策,按现有审批程序走。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环评单位承诺书 环境保护局: 单位拟在台州市 县 镇(街道、开发区)内进行 项目。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环评结论负责。现承诺如下: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 (一)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做到环评结论科学、明确、真实。 (二)严格按照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三)选用评价标准正确,评价范围和评价等级确定符合相应导则的要求。 (四)工程分析科学、合理。污染因子识别正确,准确测算建设项目污染物“三本账”;生态影响因子筛选和分析合理,反映项目行业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 (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生态修复与恢复对策合理。 (六)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参数、模式选取正确,引用排放速率正确,预测点位合适,预测结果可信,符合导则要求。 二、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保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承诺方: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