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生态环境要闻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台州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16-07-01 15:43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在国家修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浙江省结合本地实际,率先在全国修订出台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跟我市关系较大的有六个方面。

  明确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条例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有利于推进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比如,排放油烟、喷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那么另有相应机制进行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明确排污权使用交易

  条例第16条规定,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由政府回购。

  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台州于2009年成为省内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截至目前,共有726笔交易,入库金额达12850.4万元。目前全市各行业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已经确定,有效期为五年。

  细化排污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13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市属于先行城市。”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说,去年开始,椒江区率先探索制定了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模式,从“重审批”转向“严监管”,随后天台县和集聚区也相继制定了相关措施并开始实施。“全市性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近期将会出台。”

  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条例第17、18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强调,今后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检测设备监测的数据,都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强化燃煤、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新增燃煤消费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使用要求、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要求作了明确。

  对工业大气污染的防治,要求将高污染工业项目,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浙江淘汰类项目,并禁止新建、扩建和使用。

  细化补充机动车、扬尘等各项防治举措

  关于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的防治,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同时,对船舶用油、岸基供电等作了一些符合浙江实际情况的规定。

  防尘防治上,增加了房屋拆除扬尘、车辆及道路扬尘的防治规定。此外,在餐饮油烟监管、露天禁烧、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均对上位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