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08 10:13 来源:南京大汉
去年10月初,河南人王某在黄岩租用了一间民房,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镀项目。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经车间地面排入车间空心板裂缝,再直排外环境。
今年6月,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黄岩区环保局对王某立案查处,并将案件依法移送黄岩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排放口废水的pH值为6.06,六价铬浓度为1.31×10(3次方)mg/L,总铬浓度为1.98×10(3次方)mg/L,清洗槽内溶液的pH值为0.32,六价铬浓度为5.71×10(4次方)mg/L,总铬浓度为6.10×10(4次方)mg/L。所检废水样品均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根据监测数据,废水样品中的重金属铬、总铬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倍以上。显然,该非法电镀加工点的生产废水已严重威胁到周边环境。
黄岩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位于南城街道印山路538号的非法电镀加工点采集的废水样品的监测结论。
这起案件要从今年5月17日说起。当天中午,黄岩区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黄岩区公安分局对位于南城街道印山路538号的民房进行执法检查。
到达现场后,发现外间为模具打光,内间为镀硬铬电镀车间。当时,电镀车间没有在生产作业,老板也不在现场。屋内冒着刺鼻的酸雾,主要设备就一只稳压器和一个电镀塑料桶(电镀槽)。现场还存放了两桶铬酸酐等腐蚀性危险物质。
执法人员当场控制了负责模具打光的两名工人,并对非法生产设备及危化品进行就地查封。
在电镀塑料桶附近,执法人员发现地面上有一个小洞,大量电镀后产生的废水正流入这个小洞。挖开洞后,执法人员发现生产废水直接被排放至地下。
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电镀塑料桶中的液体进行检测,试纸均呈红色,显示强酸性。之后分别在电镀塑料桶和墙角小洞下采集4瓶水样,送往黄岩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据模具打光工人蒋某交代,该非法电镀加工点原先是打光车间,是其叔叔蒋某某和高某合伙租用,后转租给王某。去年10月初,王某开始从事电镀生产,生产时间随订单走,并不固定。
随后,执法人员查阅了黄岩区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档案,未查到任何关于该加工点的审批或验收资料。
5月17日,黄岩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所检废水样品中均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
5月30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认可《监测报告》。
6月3日,根据相关规定,黄岩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黄岩区公安分局。
6月7日,王某被黄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出租者高某、蒋某某因协同犯罪正在进一步调查。
黄岩区环保局法制科:该非法电镀加工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的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封。
王某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电镀项目,并擅自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法追究王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