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19 08:51 信息来源:大气与辐射环境处
一、决策名称及概要
(一)决策名称: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自2024年1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通行。
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J车辆同等有效。
2、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决策的了解程度;
2、决策实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
3、决策实施对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影响;
4、对本决策实施的意见和诉求;
5、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2、起止时间: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名称: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6-88581107
台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6- 88851171
电子邮箱: tzjgypgzx@163.com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