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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5 12:42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综合规划管理处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临海市东方特种电镀厂 (普通合伙)年产 4000 万套汽车配件、9000 吨五金配件、600 万套眼镜配件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台环建〔2024〕 31号 | 2024年 11月 29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环建〔2024〕33号(关于临海市东方特种电镀厂眼镜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