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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柴油货车车主、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12-19 11:02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广大柴油货车车主、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

大家好!感谢一直以来对我市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保有量已超过1.68万辆,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部分重型柴油货车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问题,部分机动车检验及维修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不规范检验或维修等违法行为,导致不合格车辆上路,车辆尾气超标排放,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现将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告知如下:

柴油货车八类禁止行为


(一)在前温度传感器处加装垫高螺母;

(二)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拆除或外挂空气中;

(三)加装稀释的尿素溶液或液态水;

(四)将温度传感器改装到排气管尾部;

(五)在OBD(车载诊断系统)插口处插入屏蔽器或违规刷写OBD;

(六)将尿素喷射管弯折或其他物理性改变流量;

(七)将DOC(柴油氧化性催化器)、DPF(柴油机颗粒过滤器)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

(八)加装可调节尿素喷射大小的装置。

机动车排放检验七类禁止行为

(一)不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

(二)未按标准要求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三)换车替检;

(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检验;

(五)使用OBD“一键达标”作弊器等作弊装置;

(六)篡改计算机记录结果;

(七)故意遮挡视频。

机动车维修机构五类禁止行为


(一)违规销售、提供屏蔽器等作弊装置;

(二)提供篡改传感器服务;

(三)刷写OBD系统;

(四)违规拆卸或倒卖后处理装置;

(五)重置装置参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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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我们呼吁广大柴油货车车主、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坚决抵制和举报机动车排放领域违法行为。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集中停放地检查及排放检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同时,根据《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根据《超标排放柴油货车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重型柴油货车予以纳入黑名单管理。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台州不懈努力。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