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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柴油货车车主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12-16 09:43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广大的柴油货车车主: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日渐增加,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日愈显著,尤其是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近期检查发现,部分违法行为导致车辆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大量排放,严重危害环境空气质量。现将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告知如下,请各位车主引起重视:

(一)在前温度传感器处加装垫高螺母;

(二)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拆除或外挂空气中;

(三)加装稀释的尿素溶液或液态水;

(四)将温度传感器改装到排气管尾部;

(五)在OBD(车载诊断系统)插口处插入屏蔽器或违规刷写OBD;

(六)将尿素喷射管弯折或做其他物理性改变来控制流量;

(七)将DOC(柴油氧化性催化器)、DPF(柴油机颗粒过滤器)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

(八)加装可调节尿素喷射大小的装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请广大柴油货车车主朋友们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坚决抵制和举报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类似问题和违法行为的,请立即进行改正。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温馨提示


     2024年11月1日0时起,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全面限行。全市域明年10月1日起禁止上述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