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工业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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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工业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推进台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我局起草了《工业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话或邮箱提出意见。 联系人:吴通,电话:15724522276, 邮箱:wt123321tw@163.com。
附件:《工业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工业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台州市内工业企业副产物判别方法和流程的环境管理,可作为本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和环境监管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3.4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 目标产物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6 副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3.7 固废产物是指使用固体废物作为原料或者部分原料生产的产物,包括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收集加工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 4 副产物的判别4.1副产品判定企业在生产目标产物过程中产出的其他产物,满足以下条件,不属于副产物,属于副产品: 4.1.1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采用贴补运费等形式以“利用”为名行“处置”之实的除外。 4.1.2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产品的质量标准。其中行业通行标准包括行业标准、本细分行业具有唯一性或者代表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4.1.3符合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所替代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如果该产物中存在少数浓度极低的有害物质,不会造成环境危害的,可以认为不超过被替代产品。 4.2 固体废物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以及不满足4.1条件不能认定为副产品的产物。 4.3 其他物质判定其他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 5 固废产物判别固废产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固废产品: 5.1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采用贴补运费等形式以“利用”为名行“处置”之实的除外。 5.2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其中行业通行标准包括行业标准、本细分行业具有唯一性或者代表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5.3符合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如果该产物中存在少数浓度极低的有害物质,不会造成环境危害的,可以认为不超过被替代产品。 6. 副产品和固废产品的管理 符合4.1和5的条件时,企业可以将副产品和固废产品纳入产品管理,同时要制定副产品和固废的质量控制标准。该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有适用范围,涵盖该产品的原料来源、工艺。 b.有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要求和杂质含量限值。其中含量检测建议对副产物进行定性分析(XRF 、XRD、GC-MS扫描等检测方法)和半定量检测,结合生产原料和工艺过程、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及产品或同类产品的行业质量标准,筛选指标(取并集)再进行定量分析。 c.有规定用途(标准无用途,或规定用途与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不同,或实际无法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或规定技术指标与使用用途无关,均视为不满足本款情形)。 d.有检测频次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指标的不同检测频次要求,如每批次检测指标、每个星期(月、季度)抽样检测指标等。 质量控制的相关指标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以直接依据时,可以参照同类污染物其他标准的最严要求执行。 在企业日常检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物,要严格按照固废进行管理。在相关职能部门抽检中发现企业按照副产品和固废产品管理的产物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要重新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始固废鉴别工作,并在鉴别期间将产物按照固废管理。 7 生效时限本指南发布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副产物情况进行排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实施日(2017年10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排污许可等环节未对副产品/固废产品进行判别、或者判别之法不同于本指南(GB34330等上位法有细化更新的可按上位法展),需要重新进行判定并按对应的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已审批环评中判定为副产品或者联产产品,但判别方法不同于本指南的,需要重新进行判别,若原判别方法严于本指南,可以不用重新判别。需要在排查结果发布后一年内完成判定流程,否则在本文件生效一年后需要按固废管理。 (2)已审批环评中未对副产品/固废产品进行判别,需按指南要求进行判别,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以及项目处在竣工验收前后分别判断是否为重大变动或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中按判定流程明确是否为副产品/固废产品;若环评审批期间无法明确,作为固废管理。待明确类别后,在后续技改项目中明确。 固废鉴别具体工作流程可以参考危废鉴别工作流程。 8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等文件要求,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作为本省其它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可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须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有符合要求的“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
附件:判别流程图 图1 产废单位副产物判别流程图 图2 危废经营单位固废产物判别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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