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2 15:52 信息来源:大气和辐射环境处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台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考核办法》(台环保〔2017〕12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开展脱硫、脱硝、除尘及及超低排放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就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验收,其中1#炉于2021年8月7日完成168小时调试,2021年9月7日完成720小时稳定运行调试,2#炉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168小时调试,2021年11月7日完成720小时稳定运行调试。2022月1月10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和超低排放设施评估验收。根据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超低排放设施烟气委托监测报告(浙联强[2022]验字第002号)、技术评估报告(浙联强[2022]评估字第001号)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的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台环三分发[2022]12号),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其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烟尘≤5mg/Nm3,SO2≤35mg/Nm3,NOX≤50mg/Nm3的考核标准,且能稳定可靠运行。
联系人:林琴,联系电话:88581162。
电子邮箱:1436001944@qq.com,传真0576-88581184。
附件:1.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2.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
表1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机组编号 | 装机容量 (MW) | 时间 | 脱硫 | 脱硝 | 除尘 | 备注 | ||||||||||||
机组运行时间(h) | 达标排放时间(h) | 超限值1倍以内及免于罚款时间(h) | 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间(h) | 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失实时间(h) | 机组运行时间(h) | 达标排放时间(h) | 超限值1倍以内及免于罚款时间(h) | 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间(h) | 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失实时间(h) | 机组运行时间(h) | 达标排放时间(h) | 超限值1倍以内及免于罚款时间(h) | 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间(h) | 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失实时间(h) | ||||||
1 |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 | 1号 | 15 | 2022年1月 | 330.5 | 328.5 | 2 | 0 | 0 | 330.5 | 319.5 | 11 | 0 | 0 | 330.5 | 330.5 | 0 | 0 | 0 | 自2022年1月11日零时起。 |
2022年2月 | 443.5 | 442.5 | 1 | 0 | 0 | 443.5 | 436.5 | 7 | 0 | 0 | 443.5 | 442.5 | 1 | 0 | 0 | |||||
2022年3月 | 744 | 744 | 0 | 0 | 0 | 744 | 743 | 1 | 0 | 0 | 744 | 744 | 0 | 0 | 0 |
表2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机组编号 | 装机容量 (MW) | 季度 | 机组运行时间(小时) | 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时间(小时) | 达限率(%) | 备注 |
1 |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 | 1号 | 15 | 2022年1季度 | 1518 | 1498 | 98.68 | (1)1月11日15-18时1#炉启炉导致NOX超限3小时;1月14日10-18时,1#炉启炉导致SO2超限2小时、NOX超限8小时。2月22日,2#炉启炉导致NOX超限3小时;3月7日5-6时,1#炉启炉导致NOX超限1小时。 (2)2月17日7-8时,氨水喷枪堵塞导致NOX超限1小时、石灰石浆液泵故障导致SO2超限1小时;2月20日8-11时,1#炉引风机故障、锅炉压火,修复后启炉导致NOX超限3小时;2月26日12时,除雾器冲洗水泵故障导致烟尘超限1小时。 |
备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运维单位定期巡检,进行CEMS维护保养、校准校验造成短时数据缺失或异常的,企业应按规定记录和报告,相应时段的短时缺失和异常数据可剔除。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台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考核办法》(台环保〔2017〕12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开展脱硫、脱硝、除尘及及超低排放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就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验收,其中1#炉于2021年8月7日完成168小时调试,2021年9月7日完成720小时稳定运行调试,2#炉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168小时调试,2021年11月7日完成720小时稳定运行调试。2022月1月10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和超低排放设施评估验收。根据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超低排放设施烟气委托监测报告(浙联强[2022]验字第002号)、技术评估报告(浙联强[2022]评估字第001号)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的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台环三分发[2022]12号),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其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烟尘≤5mg/Nm3,SO2≤35mg/Nm3,NOX≤50mg/Nm3的考核标准,且能稳定可靠运行。
联系人:林琴,联系电话:88581162。
电子邮箱:1436001944@qq.com,传真0576-88581184。
附件:1.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2.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
表1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机组编号 | 装机容量 (MW) | 时间 | 脱硫 | 脱硝 | 除尘 | 备注 | ||||||||||||
机组运行时间(h) | 达标排放时间(h) | 超限值1倍以内及免于罚款时间(h) | 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间(h) | 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失实时间(h) | 机组运行时间(h) | 达标排放时间(h) | 超限值1倍以内及免于罚款时间(h) | 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间(h) | 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失实时间(h) | 机组运行时间(h) | 达标排放时间(h) | 超限值1倍以内及免于罚款时间(h) | 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间(h) | 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失实时间(h) | ||||||
1 |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 | 1号 | 15 | 2022年1月 | 330.5 | 328.5 | 2 | 0 | 0 | 330.5 | 319.5 | 11 | 0 | 0 | 330.5 | 330.5 | 0 | 0 | 0 | 自2022年1月11日零时起。 |
2022年2月 | 443.5 | 442.5 | 1 | 0 | 0 | 443.5 | 436.5 | 7 | 0 | 0 | 443.5 | 442.5 | 1 | 0 | 0 | |||||
2022年3月 | 744 | 744 | 0 | 0 | 0 | 744 | 743 | 1 | 0 | 0 | 744 | 744 | 0 | 0 | 0 |
表2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1#和2#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机组编号 | 装机容量 (MW) | 季度 | 机组运行时间(小时) | 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时间(小时) | 达限率(%) | 备注 |
1 | 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 | 1号 | 15 | 2022年1季度 | 1518 | 1498 | 98.68 | (1)1月11日15-18时1#炉启炉导致NOX超限3小时;1月14日10-18时,1#炉启炉导致SO2超限2小时、NOX超限8小时。2月22日,2#炉启炉导致NOX超限3小时;3月7日5-6时,1#炉启炉导致NOX超限1小时。 (2)2月17日7-8时,氨水喷枪堵塞导致NOX超限1小时、石灰石浆液泵故障导致SO2超限1小时;2月20日8-11时,1#炉引风机故障、锅炉压火,修复后启炉导致NOX超限3小时;2月26日12时,除雾器冲洗水泵故障导致烟尘超限1小时。 |
备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运维单位定期巡检,进行CEMS维护保养、校准校验造成短时数据缺失或异常的,企业应按规定记录和报告,相应时段的短时缺失和异常数据可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