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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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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液态废物及擅自倾倒液态废物案 案情简介:该案件为路桥区查获的无证排污并倾倒液态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2年2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人员根据村干部反映的线索到路桥区金清镇霓岙村凤凰山公墓山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有废液倾倒,并伴有刺激性气味,部分废液混入泥渣中(泥渣底下地面水泥硬化),残留的废液呈褐色、黏稠状、浑浊,且部分废液凝结成块状呈黄褐色,执法人员对地面残留的废液采样检测。又在金清镇霓岙村村民委员会处查获浙J.J45P3小型厢式货车,车内无人员,但装有14只蓝色塑料桶,桶内盛有黄褐色液体,液体呈黏稠状,浑浊,伴有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对该塑料桶内剩余的废液采样检测,并在车内发现一张车辆保险单,该货车为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所有。隔日,执法人员赶到位于路桥区峰江街道打网桥村的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相似的黄褐色液体出现在该公司三楼的裱纸机(裱贴机)旁蓝色小桶里,该液体为裱纸机所用的玉米淀粉胶产生的废液,执法人员对该废液采样检测。执法人员细致调查,抽丝剥茧,固定关键证据,检测分析比对倾倒处废液、货车残留废液、车间内废液污染因子,查明三处采样废液污染因子相似,确认为同一液体,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企业主金某、车间管理人员曾某、货车驾驶员李某供述2022年2月14日晚曾某和李某驾驶浙J.J45P3小型厢式货车将装桶废液运至金清镇霓岙村凤凰山公墓山脚进行倾倒,14只蓝色塑料桶已倾倒了6桶半,倾倒量约1300斤。通过查处公司倾倒废液的行为,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排污许可情况,发现其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中无玉米淀粉胶废液。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液态废物,并异地倾倒。 查处情况: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倾倒液态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罚款13.6万元。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液态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执法人员与村干部协同协作,共同破获倾倒固体废物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倾倒地中村干部作为见证人,共同见证采样事实。根据现场停有的车辆,顺藤摸瓜查找到违法事实的公司,对该公司调查的过程中,直奔产生污染物的工序,并对该公司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进行仔细核查,寻找污染源并固定证据,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违法犯罪无处遁行。 从个案着手,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整治。近日区政府召开路桥区包装印刷行业涉水问题专项整治部署会,各部门凝心聚力,合力攻坚,坚持以问题清单为导向,制定排查方案,以治促转型、抓升级,全面提升包装印刷行业废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有效助推路桥区包装印刷行业高质量发展。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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