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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 | 台州市典型案例通报(三)

发布时间:2021-06-07 15:58 来源: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近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决策部署,我市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我局将定期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同类型问题排查整治,不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点带面系统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治理。

通报第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

、黄岩区某塑业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是发挥村民-村长-乡镇(街道)环保员群防群治、全民共治机制作用,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联合查办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台州市黄岩区建立了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环保员、驻村网格员(村民)三方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实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时间查处。2021年4月30日21时左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值班人员接到新前街道环保员电话,车口村村长向其反映有村民看到车口村黄潭水库附近有人非法倾倒化工废料。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当地派出所一同赶赴现场。现场发现,一辆非法倾倒车辆已被20多名村民团团围住,现场倾倒有大量废漆渣,执法人员立即将4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经连夜调查询问,废漆渣来源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塑业公司,该公司于4月30日对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清理,为了节约成本,以为五一假期前的夜间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就将清理产生的废漆渣运到偏远的黄潭水库进行非法倾倒。经清理称重,倾倒的废漆渣共计0.995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6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二、温岭市林某废油桶拆解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该案件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农村,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部门联动作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2021年4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接群众反映温峤镇帽岭村岭头庙北侧有一废油桶回收点无照经营,违章搭建,污水直排,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此处为废油桶拆解点负责人为林某,场内有1台油桶切割机大量废油桶。油桶切割机东边的地上有流水痕迹,流水向北流向山体;油桶切割机的南面地面有油泥混合物和废油渣堆放;整个废油桶堆放区地面硬化但破损严重。经清点废油桶共有308只,重量为6.38吨。根据检测报告,拆解点地面残留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的监测数据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一级标准的限值,其中石油类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5199倍。

该行为违反了“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4月2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已刑事拘留2人。

 

三、椒江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涉嫌项目未批先投产案

该案件是一案双罚合计处罚金额高达50万元以上的一个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5月12日下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椒江区洪家街道经中路2281号巡查时发现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正在从事钢材加工项目生产。该公司喷漆车间未建立废气处理设施,喷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到车间。经查,当事人钢材加工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也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5月12日立案调查,拟合计处罚53万元,并责令关停。  

 

四、玉环市林某法塑料粉碎清洗加工点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5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玉城街道巡河员反,在玉城街道西青塘外九子岙有一非法塑料粉碎清洗加工点(以下简称加工点),且存在非法收购废机油桶的情况。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检查发现废塑料桶、废塑料瓶中有废光亮剂桶和废机油瓶。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光亮剂桶、废机油瓶属于“HW49”类别危险废物。经查,该加工点为林某法所有,无任何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证件在加工点东侧、南侧位置共有4个废水集水池,容积共计约109.07立方米,均为纯泥土结构,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根据玉环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集水池内废水重金属、COD、pH等多个监测因子数值存在超标情况。执法人员组织人员对加工点内的废光亮剂桶、废机油瓶和粉碎并清洗好的塑料片等危险废物进行分炼、称重,上述物品共计6.02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5月1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已刑事拘留2人。

 

五、台州湾新区某镀业股份有限公司褪银项目未报批环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案件

该案件是由群众投诉举报,通过部门联动,夜间突击查处的一起非法褪银的典型案件

具体案情:近期,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某镀业有限公司租于台州市某电器厂内的一处车间存在非法褪银加工。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充分利用人们对节假日执法力量薄弱的固有思想,于当晚会同台州湾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三甲派出所民警对该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五号楼二楼车间内有十几个桶,桶内有各类槽液,正在进行生产,现场堆放有硝酸、硫酸、金属元件等原辅材料,槽中有槽液。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车间内东南角反应槽、车间内南侧的3个外排水槽以及生产的第二道滤液桶等进行采样分析,发现上述点位均检测出总银指标。经查,该镀业股份有限公司褪银项目未报批环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3月17日立案调查,拟合计处罚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