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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 | 台州市典型案例通报(四)

发布时间:2021-06-21 15:53 来源: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近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决策部署,我市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我局将定期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同类型问题排查整治,不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点带面系统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治理。


通报第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

 

一、临海市某眼镜厂擅自倾倒危险固废案

该案件由群众投诉举报,通过部门联动、借助科技手段,精准查处的一起倾倒危险固废的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2021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将油漆渣等危险固废擅自倾倒在临海市杜桥镇的某村生活垃圾临时暂存点内。临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发现堆放较多黑色物质,油漆味明显,初步判断倾倒物质为油漆渣。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执法人员锁定倾倒车辆为一辆浙J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并将该案情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于当天14时51分许,在杜桥镇沿海大道将涉案车辆截停。经查,涉案车辆属临海市某眼镜厂所有,该眼镜厂产生了约170公斤油漆渣等危险固废,喷漆区负责人李某在明知油漆渣属于危险固废,需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情况下,还组织人员将这部分油漆渣混入生活垃圾中,并于22日凌晨2时在生活垃圾暂存点实施了倾倒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60万元。

 

二、玉环市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群众投诉举报,通过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5月14日下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群众举报称玉城街道后塘垟村一废品回收站存在非法收购废油漆桶情况。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该加工点为常某帅所有,无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资质,现场发现堆放有大量废油漆桶、废脱模剂桶、废稀释剂桶,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加工点收集的废油漆桶、废脱模剂桶、废稀释剂桶等危险废物共计12.205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已对2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三、路桥区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方式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由公安线人提供线索,通过现场细致观察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到位的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2021年4月1日晚,根据公安线人提供的线索,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路桥区金清镇黄琅分水盐场的台州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厂区门口的一辆浙J小型货车上装有10个废油桶,其中9桶乳黄色废液被4名员工倾倒至沟渠中。为防止废液被倾倒地污染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该废液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贮存及处置,并于当晚将废液清理完毕。经检测分析比对废油桶残留废液、车间内废液、倾倒处废液污染因子,三处采样废液为同一液体,且倾倒处废液检测结果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经查,该废水为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废气和粉尘(发泡剂AC产生)时经过水后产生乳黄色的废液。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目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已立案查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将进一步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参与倾倒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四、仙居县查处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渣土案

该案件由群众投诉举报,通过乡镇、生态环境两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渣土案。

具体案情:2021年3月,仙居县下各镇五丰村里基岙后门山的金台铁路取土场在回填的过程中将多种不同颜色的“泥土”搅拌混合后填埋,当地村民将情况反映至下各镇人民政府。下各镇人民政府接案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处土壤进行采样分析。经监测,该处土壤锌、铅超标。随后,下各镇人民政府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报案。

4月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到现场勘察。该处土地性质为林地,对回填地块土壤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该处土壤锌、铅、镉浓度超标。经查,该场地内的回填用土来自杭州,以“种植土”的名义用于金台铁路取土场的复绿,运输方为刘某某和杨某某。2021年3月10日至3月23日期间,共运输171车次,总计约5300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已于4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已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五、台州市临海市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通过废水在线监测平台发现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2021年3月29日,接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反映,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调取在线监测数据,监控设备显示在3月29日9时32分—10时16分,该企业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水量7.3吨,对在线留样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在线留样化学需氧量项目超标。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