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宣传教育

百日攻坚 | 台州市典型案例通报(二)

发布时间:2021-05-24 15:48 来源: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近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决策部署,我市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我局将定期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同类型问题排查整治,不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点带面系统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治理。


通报第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

 

一、黄岩区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第三方力量,在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在非工作时段开展夜间突击检查破获的一起环境违法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4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接到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信息,某医化园区污水管网重金属浓度存在超标现象。当晚,黄岩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分组对该医化园区开展夜间执法行动。检查发现,一污水窨井里有一根管子正在排入绿色废水,经排查该管子属于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电解加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停止排水,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破损严重,二级沉淀池的搅拌棒不知所踪,硫酸药池显中性,氢氧化钠药池管子无法正常输送液体,经对企业污水站负责人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污水窑井内的绿色废水检测,结果显示总镍超标44.2倍、总铬超标26.2倍、总铜超标22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黄岩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16日进行立案,并于当天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1人。

 

二、临海市某眼镜有限公司违规存储危废固废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查见底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中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暴露出了一些工业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思想麻痹,不重视,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具体案情:2021年4月12日,临海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约80个废油漆桶(依据《国家危废名录(2021年版)》属于HW49类的危险固废)暂存在车间4楼南侧楼道墙角,该堆放场所不符合危废仓库建设要求,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对这批废油漆桶进行清理,按照规范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4月14日,临海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厂再次检查,该公司仍擅自堆放这批废油漆桶,未将危险废物堆放于危废仓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临海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16日进行立案,拟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三、天台县某铸造有限公司清洗加工点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科室间线索互通,并借助科技设备,快速、精准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

具体案情:20214月16日,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管理科室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位于福溪街道兴业东二街7号厂区内一家铸造公司的清洗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车间西南面的墙角有两处小洞,一处小洞连到沉淀池再排入污水管网,沉淀池的旁边堆放有从沉淀池中挖出的污泥,另一处小洞的废水直接排到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利用便携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对污泥中的重金属进行定性检测,初步确定监测项目,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加工点沉淀池内废水、直排到外环境废水分别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加工点沉淀池内废水、直排到外环境的废水中均检测出重金属铬(总铬浓度分别为0.036mg/L、0.017mg/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认定该加工点直排外环境的含重金属铬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天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16日进行立案,4月2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四、温岭市赵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通过群众举报、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信息互通联合查处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也是我市首起有色金属化验分析点相关案件。

具体案情:2021428日,温岭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孟家岙的一处有色金属化验分析点存在偷排废水现象,接到报警信息后温岭市公安局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温岭市生态环境分局。温岭市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信息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温峤镇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有色金属化验分析点无相关环保手续,经营者为,主要从事铜砖碎屑中钯、金、银、铜等的含量分析,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厕所外墙处的洞口排向外环境。经温岭市环境监测站对厕所外墙处的洞口残留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厕所外墙处的洞口残留废水中总铜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473倍。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有色金属化验分析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铜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温岭市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28日进行立案,5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五、路桥区某机电有限公司PVC塑料管项目违反未批先建及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该案件是路桥区此次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通过走访周边居民,查看二污普企业名单,主动出击,发现该公司现场未建设任何废气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及粉尘直接排放环境

具体案情:2021年31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PVC塑料管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5月投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要从事塑料造粒,造粒机、挤出机产生的废气及拌料产生的粉尘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目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已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