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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 | 台州市典型案例通报(一)

发布时间:2021-05-11 11:12 来源: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近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决策部署,我市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我局将定期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同类型问题排查整治,不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点带面系统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治理。   

本期通报第一批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

 

一、温岭市新秋村潘某丽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是我市近年来查办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数量和规模较大的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3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联合温岭市公安局,对位于温岭市泽国镇新秋村的一家非法废包装桶压块加工点进行了查处。现场废包装桶包含有废胶水桶、废油漆桶、废有机溶剂桶及废聚氨酯桶。经核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规定,沾染废胶水、废油漆、废有机溶剂的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经调查,该加工点的负责人为潘某丽、张某魁、郑某行。温岭市环境监测站于3月15日和3月16日对该加工点压块机东南面地坑、场地外东面水塘采集水样。根据检测报告,该加工点压块机东南面地坑水样中的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化学需氧量、挥发酚的监测数据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的限值。3月20日-22日,执法人员组织人员对该加工点内的废包装桶进行分拣,共分拣出已压块的废胶水桶、废油漆桶、废有机溶剂桶等危险废物43.265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罪。)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目前,温岭市公安局已刑事拘留10人。


二、临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该案件是一起企业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极其淡薄,企图通过更换监测样品的方式篡改手工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3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临海分局对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的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一瓶白色瓶盖的塑料瓶、一瓶棕色玻璃瓶样品后将两瓶样品放置于废水处理设施搅拌池周边,随后对废水处理设施搅拌池进行采样,采样完成后发现在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的白色瓶盖的塑料瓶样品被打开过且塑料瓶的瓶盖由白色变为红色。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查明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操作工私自将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的两瓶样品瓶中的水样部分倒掉,再将自来水加入到样品瓶中进行稀释。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操作工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

 

三、黄岩某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混合堆放案

该案件为危废仓库内混合堆放危险固废的一个案件。

具体案情:2021年3月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江口经济开发区大闸路5号的台州市黄岩某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件真空镀膜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该公司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和固废,其中废气为喷漆和烘干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固废主要是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油漆桶,固废堆放在危险废物堆放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设备和废气处理设施都在运行,危险废物堆放场内堆放着漆渣(废气设施缝隙滴漏出的)、废活性炭等固废,危废仓库现场混乱,包装物和袋上未进行标识,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堆放,各危险废物都混合堆放在一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目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已立案查处。

 

四、玉环市陈某等人非法收集铜集尘灰污染外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案件的查处是源于前期一非法收购铜灰的线索,在充分摸清该线索的情况后,在玉环市公安局协助下,运用天网监控、车辆预警等技术,对涉案人员和车辆进行了预警和跟踪,并根据各类资料和轨迹信息,成功的找到了上述固废堆场,且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查处。

具体案情:3月10日下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联合玉环市公安局在玉环市龙溪镇渔业村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面约200米处,查处一铜棒铸造工艺产生的集尘灰的堆场(以下统称固废堆场),该固废堆场主要为露天敞开式区域,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直接堆放于裸露地表,无任何防风雨、防渗漏措施,场地西北位置有一简易的固废装填点,其他方向均是空地,固废堆场自东向西分别有4处集中堆放点,集中堆放点内堆有大量装有物品的包装袋,包装袋内主要为灰色粉末状物体,少量为灰色块状物体,灰色粉末状物体为铜棒铸造工艺产生的集尘灰,灰色块状物体为熔炼炉渣。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尘灰属于“HW48”类别危险废物。3月1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委托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固废堆场内的集尘灰等固体废物进行清运、称重,经称重固废堆场内物品共计206.765吨,并暂时封存于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固废仓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16日将案件移送玉环市公安局,截止3月17日已将陈某、陈某良、邹某升、陈某君、孔某华等5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五、玉环市张某非法倾倒水泥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案件由生态环境、公安、综合行政等3个部门合作办理的一个跨区域倾倒水泥浆的案件,且由一般固废倾倒案件变成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具体案情:3月1日17点左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群众举报,称一辆车牌号为皖KN1055的大卡车正在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海口南路倾倒水泥浆。17时13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到投诉人反映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水泥浆运输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皖KN1055),被查处时正在沙门滨港工业城海口南路未硬化地面倾倒水泥浆,倾倒的水泥浆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现场该区域周边水泥浆硬化地面约200平方米,现场地面无防雨、防渗漏设施。经调查,水泥浆来自温州乐清的超强管业有限公司(水泥浆倾倒案中水泥浆出售方),所属者为张振涛,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为刘自峰,自2021年1月初开始至今,共倾倒6车,每车15吨共倾倒水泥浆90吨,均倾倒在此点位。根据玉环市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3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玉环监(2021)监字第37号),张振涛水泥浆倾倒点的水泥浆pH值大于12.5,依据《2016年环境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纪要》(台环保〔2016〕88号)相关说明,上述水泥浆属于“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倾倒水泥浆在无防雨、防渗漏设施的地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玉环市公安局已刑事拘留6名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