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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六)

发布时间:2021-04-20 15:45 来源:宣教信息中心

案情简介: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从事钢管磷皂化加工的某轴承厂进行检查,调查发现该厂在退火车间内存放4袋(共约4吨)污泥(危险废物代码336-064-17),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某轴承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轴承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污泥规范堆放至危废仓库,并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作出罚款26.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释法:本案中某轴承厂虽建有危险废物仓库,但疏于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将危险废物随意堆放于生产车间。各产废单位以此案为警示,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的规定,规范贮存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