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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依据、程序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11-30 15:20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主要职责权限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执法程序

1.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详见附件2

2.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流程图详见(行政许可类)详见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10010031&webId=83

附件1: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名单.xls

附件2: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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