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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九)

发布时间:2021-11-25 09:49 来源:宣教信息中心

经营户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路桥区金清镇双盟村进行检查,发现梁某经营户从事废铁压块生产,加工场面积约900平方米,露天堆放着约30吨废铁,地面虽水泥硬化,堆放场所未采取防风、防雨、防尘等措施,梁某经营户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查处情况

梁某经营户露天堆放工业固废,堆放场所未采取防风、防雨、防尘等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固废堆放场所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我局责令梁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