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10-13 00:00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特制定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省级以上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统称改革区域),深化环保审批制度改革,高质量编制规划环评,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和环境标准。各地要按照技术导则要求,高质量编制省级以上特色小镇及省级以上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环评,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现有规划环评不符合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级以上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由台州市环保局组织审查,省级以上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由浙江省环保厅组织审查。要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要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在区域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二)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内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在省里规定的四大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台州市将负面清单扩展到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可在指导意见及台州市的负面清单基础上,增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的负面清单。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和总量管理。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推广“一窗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简化环评内容,简化公众参与形式,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要取消前置要求,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将各地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预审或入园评审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要简化改革区域环评审批总量管理,对不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台州市及各县(市、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在改革区域内简化总量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可扩展到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创新承诺备案管理和“三同时”管理机制。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承诺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对改革区域重点行业零地技改项目的服务支持力度,其中台州市及以上审批权限的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医药化工等“零土地”技改项目报台州市环保局备案,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减排考核指标明确的各类污染物指标。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在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和实施方案批准实施后,取消改革区域环保竣工验收许可,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改革政策实施前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环境监测报告),经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后,向社会公开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五)强化改革区域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加大对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加大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力度。加强对环境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落实严格的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机制,每年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打分评定,对结果进行排名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等,依法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列入环境中介机构的“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甚至永久禁止进入台州环境中介服务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加快完成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修编和实施方案批准实施,尽快启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台州市将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物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暂定该区域改革工作,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地要加大对改革区域的执法监管力度,落实网格化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查处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对列入环保“黑名单”以及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红色或黑色的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做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公开环评报告编制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及建成后等全过程信息。健全环保部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审查、审批或备案,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宣传培训力度,开展改革政策解读和交流,加大改革服务和引导力度,努力营造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和改革工作季报制度,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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