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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台州市排污权交易中排污权使用年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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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台州市排污权交易中排污权使用年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集聚区)环保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65号)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台州市经济发展,降低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成本,经研究,调整台州市排污权交易中排污权使用年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09〕48号)及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关于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台环保〔2009〕185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新增氨氮、氮氧化物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通知》(台环保〔2014〕123号文件)、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环保〔2015〕81号)文件中确定的我市主要四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在排污权交易中排污权使用年限由原规定的10年调整为5年,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相一致。 二、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不变,仍按《关于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台环保〔2009〕185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新增氨氮、氮氧化物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通知》(台环保〔2014〕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加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经排污权交易获得后,排污权使用期自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5年,企业排污权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核定后确定,并按《关于台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3〕13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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