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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特种聚酯)等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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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公示 台环建示〔2013〕19 号 我局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了浙江天和树脂有限公司提交的《年产8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特种聚酯)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告知我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8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特种聚酯)等项目 建设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北区——临海园区即川南基地 建设内容及规模:浙江天和树脂有限公司拟将原位于临海市仙人屯村的项目搬迁至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北区——临海园区即川南基地。项目用地面积为119755m2,通过本次搬迁技改,将产能扩建至年产不饱和聚酯树脂8万吨、胶石王2万吨(包括600t固化剂),促进剂产能不变仍为500吨,同时配套经营销售苯乙烯、丙二醇、乙二醇、二甘醇、顺酐等化工物料,届时年销售收入将达到15亿元,年创利税8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28000万元 环评单位: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审批单位: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项目主要污染源与环境影响预测 1、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废气主要有:苯乙烯、二元醇、异丙醇、甲苯、二甲苯以及洗桶过程中产生的少量DMF废气等。综合考虑各污染因子的环境标准值及排放量等因素,筛选苯乙烯为预测因子,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了逐日逐时预测,得出以下结论:(1)正常工况下,项目评价范围内苯乙烯小时值、日均值和年均值在叠加本底后均未出现超标现象;(2)非正常工况下,苯乙烯最大超标倍数6.9倍,部分敏感点会有超标现象。因此,企业应加强管理,尽量避免事故排放。 综合分析表明本项目实施后,正常情况下排放苯乙烯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另外,针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一、二车间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200m,胶石王车间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50m,洗桶车间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50m,罐区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100m。项目所在区域周边均为工业企业,无环境敏感点。 2、废水 本项目实施后日最大废水量为171.4m3/d(44490m3/a),全厂废水经厂区污水站自行预处理达到进管标准后纳入基地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台州湾。全厂废水污染物纳管量:CODCr22.245t/a(500mg/L)、NH3-N0.896t/a(<45mg/L);经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各污染物外排量为:CODCr4.449/a(100mg/L),NH3-N0.667t/a(15mg/L)。 基地内污水处理厂一期一阶段工程已于2007年投运,二阶段(即扩建至2.5万m3/d)工程也将启动。现阶段进水量约为11000~12000t/d,进水COD浓度约为500mg/L,出水较为稳定。本项目投产时,预计污水处理厂各项基础设施已较完善,处理能力达到一期二阶段设计处理能力(2.5万m3/d),项目废水能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根据《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临海区块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m3/d)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在污水处理厂正常污水排放时,影响海域CODCr浓度增量大于1mg/L的海域面积仅0.001km2,叠加本底浓度未出现超标区域,氨氮浓度增量大于0.15mg/L的海域面积仅0.002km2。 3、固废 项目固废主要有过滤残渣、废包装、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职工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均能落实妥善处置措施,最终排放量为零,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噪声 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建设会使得厂界噪声贡献值超标,在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后预计仅东、北侧厂界噪声略有超标。由于项目附近无噪声敏感点,因此不会形成噪声污染。 5、环境风险 项目最大可信事故为:原料液输送管线产生泄漏,并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经预测结果可知,如果苯乙烯泄露,各种气象条件苯乙烯浓度均超过环境标准值(0.01mg/m3),但未达到短时接触浓度及半致死浓度。在风速1.5m/s、D类稳定度条件下泄露30分钟最大落地浓度为5.6658mg/m3,最大浓度点在泄漏源下风向19m,最远超标距离在2800m左右。在当地年均风速2.7m/s、D类稳定度条件下泄露30分钟最大落地浓度为3.1477mg/m3,最大浓度点在泄露源下风向19m,最远超标距离4500m左右。 可见,如苯乙烯泄漏将对环境造成较严重的影响,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避免泄漏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主要污染治理措施 营运期企业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浙江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特种聚酯)等项目符合国家和浙江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通过公众参与调查表明,项目实施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排放的污染物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可达标排放。因此,从环保角度出发本项目是可行的。 五、公示时间:2013年03月22日—2013年04月01日 通信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08号台州市环保局审批处收 电话:88581183 传真:88581184 本公示期间,您如对项目污染问题有疑问,或认为该项目建设对你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显著影响,请您在本公示期内以来人、传真、信件向我局反映。 信息发布日:201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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