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人民医院 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12-18 19:50 信息来源:大气与辐射环境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规定,天台县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天台县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天台县劳动路335

公示期限:20131218日至20131231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一、根据环评结论,同意办理辐射环评审批手续。环评中提及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可以作为该项目污染治理措施设计和辐射环境管理依据,请予以认真落实。本项目位于天台县人民医院内。现有1CT机,10台医用X射线机,1台磁共振仪,拟增加1台飞利浦Digital Diagnost VR900mA/150kV的医院X射线装置,1GE sytec 4000i160mA/120kVCT机,拟将其放置于医院门诊楼一楼放射科及五楼牙片机房内。

二、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医院X射线机房辐射室的四侧墙壁厚度、防护门厚度、机房面积等均应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要求。

2X光机主射束应避开控制室门窗的墙体;机房门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医院应制定X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并张贴于工作现场;辐射工作人员应配备个人计量仪,且必须持证上岗。

3、设备检修时,如需拆下辐射装置,应将拆下的放射源放在储源场所的保险箱内,由双人管理并加双锁。

4、含放射源仪器的运输,须经公安部门统一,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

5、放射源的转让、转移、报废收贮均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备案。

许可有效期限:5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联系电话:0576-88819793

联系人:谢晖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1218


信息来源:污染防治与辐射管理处 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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